?????? ?贸仲(“CIETAC”)与其上海分会、华南分会关于名称、管辖权之争端,自2012年公开化后,一直引发社会和仲裁界的广大关注。这场贸仲内部分家的争执,引发了对于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案件受理和管辖的混乱。
对此,最高院于2013年9月4日向全国各级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19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所有因贸仲争端而产生的当事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一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裁定。”该《通知》的目的,在于确保仲裁司法审查的一致性,防止引发进一步的司法认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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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自2014年12月31日起,上海市二中院和深圳市中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后,做出了一系列裁定,分别确认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贸仲“)有权受理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案件;确认确认了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有权受理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由于沪深两地法院在上述裁决中均做了有利于本地仲裁机构的判决,中国仲裁界一时议论纷纷,期盼最高法院能够尽速做出一个全面彻底解决上述仲裁机构所涉管辖权争议的司法解释,以平息纷争,维护正常的仲裁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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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150716批复》”),该批复从仲裁协议签署的时间为基准,对涉贸仲的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管辖,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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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50716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按照其签署的日期,分如下三个时间段来确定管辖:

??????? 根据《20150716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按照其签署的日期,分如下三个时间段来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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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20150716批复》作为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故该批复在第三条规定,对于中国贸仲、上海贸仲、华南贸仲在该批复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即使不符合第一条的规定,也不再调整,具体的体现就是如当事人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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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20150716批复》第一条对受理和管辖做了梳理,故实际上后续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环节的认识混乱,也都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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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注意到,最高院在《20150716批复》中只提到中国贸仲,并没有提到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仲重组的其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我们推测,这也许是因为重组后的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华南分会,其是否应按《仲裁法》进行登记等问题还未明朗前,最高院不方便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当然,我们认为在内部工作安排时,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中国贸仲仍然会将部分案件,放到其重组的上海分会、华南分会进行管理、开庭的,但最终的仲裁裁决,我们理解仍然是由中国贸仲作出,而不是其分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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